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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中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的填报规范,依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纳如下:
一、核心结论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测应填报"连续采样",而非"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二、依据与规范解析
监测方法标准
执行《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要求采用24小时连续采样方法,该方法设计不适用于非连续采样操作。
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测需获取小时均值数据。实际操作中应:
连续采样1小时(必要时可延长采样时间)
确保采集有效样品,满足排放标准评价要求
技术规范指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规定:
小时均值可通过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
或采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非连续采样)
但结合方法标准特性,颗粒物监测应优先采用连续采样方式
三、特殊情形说明
恶臭污染物差异: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时:
排放限值要求为一次最大值
需采用非连续采样(采集3-4次样品,取最大值)
该情形与颗粒物监测要求存在本质区别
四、填报逻辑
排污单位在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时,应综合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及排放标准要求:
优先遵循监测分析方法标准(HJ1263-2022)的连续采样特性
满足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的小时均值要求
确保监测数据符合排放标准评价需求
最终形成有效样品,保障监测结果法律效力
此规范适用于所有采用重量法测定总悬浮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测场景,与恶臭污染物等需多次采样的特殊污染物形成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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